5.2.1 探測器應設有工作狀態指示燈和報警狀態指示燈。
5.2.2 探測器不應具有斷路器功能。
5.2.3 獨立式探測器電源應采用交流電源(AC 220 V/50 HZ),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5.2.4 當被保護線路剩路剩余電流達到報警設定值時,報警器應在30s內發出報警信號,點亮報警指示燈,非獨立式探測器的報警指示應保持與其相連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復位,獨立式探測器的報警指示應保持至手動復位。
5.2.5 探測器的報警值應設定在20mA?1000mA之間,在報警值設定范圍內,報警值與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設定值的5%;具有實時顯示剩余電流值功能探測器的顯示誤差不應大于5%。
5.2.6 非獨立式探測器與外接的傳感器之間的連接線發生斷路或短路時,探測器應向與其連接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傳送故障信號。
5.2.7 探測器報警設定值可在探測器或與其相連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上進行設置,但只應通過專用工具、密碼等手段實現現場設置。
5.2.8 具有測溫功能的多傳感器組合式探測器還應符合GB 14287.3的要求。
監控報警功能
5.3.1 監控報警功能要求僅適用于獨立式探測器。
5.3.2 探測器在拫警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顯示報警時的剩余電流值(僅適用于剩余電流式探測器)和傳感器部位;報警聲信號可手動消除,報警聲信號手動消除后,應有消音指示,當再有其他報警信號輸入時,報警聲信號應能再啟動。
5.3.3 在報警條件下,在其音響器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大于70dB,小于115dB。
5.3.4 采用外接剩余電流傳感器的探測器,信號處理單元與其連接的剩余電流傳感器間的連接線斷路或短路時,探測器應能在100s內發出聲、光故障信號;故障聲信號與報警聲信號應有明顯區別;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狀態恢復。
5.3.5 探測器的報警聲信號應優先于故障聲信號。
5.3.6 獨立式探測器最多可連接4路傳感器。
5.3.7 報警信息應優先于故障信息顯示,在報警狀態下,應能手動查詢存在的故障信息,報警信息與故障信息不應交替顯示。
5.3.8 探測器可設有一組控制輸出,在探測器報警時,控制輸出應在3s內動作,控制輸出的性能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
5.3.9 探測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音響器件、面板上所有指示燈和顯示器的功能,自檢期間探測器控制輸出不應動作。
通訊功能
5.4.1 非獨立式探測器應能將實時的剩余電流值和故障信號傳送到配接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5.4.2 獨立式探測器應至少具有一組通訊端口。
5.5 主要部件性能
5.5.1 指示燈
5.5.1.1 指示燈應采用中文清晰地標注其功能。
5.5.1.2 指示燈應用顏色標識,紅色表示報警狀態,黃色表示故障狀態,綠色表示正常狀態。
5.5.1.3 指示燈在其正前方3m處、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5.5.2 顯示器
5.5.2.1 獨立式探測器應采用數字或字母顯示器顯示信息。
5.5.2.2 在5lx?500lx環境光條件下,顯示的信息應在正前方22.5°視角范圍內,0.8m處可讀。
5.5.3 接線端子
5.5.3.1 探測器應設置外接連接線的接線端子,但不應設置連接被監測線路的接線端子。5.5.3.2 接線端子應清晰地標注其功能。
5.5.3.3 強電的接線端子應設在探測器的內部或用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保護。
5.5.3.4 強電和弱電接線端子應分開設置。
5.5.4 結構
5.5.4.1探測器的貫穿孔應能使相應額定電流值的導線正常穿過。
5.5.4.2探測器的外殼應堅固可靠。
5.5.4.3探測器應采用可靠的方式進行安裝固定。
5.5.4.4探測器的剩余電流傳感器與信號處理單元的連接線長度不應超過3m。
5.5.5 剩余電流傳感器
如采用電流互感器測量剩余電流,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采用其他原理測量剩余電流的傳感器應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5.6 防護性能
探測器的防護性能應符合GB 23757的要求。
5.7 重復性
重復測量6次探測器的報警值和報警時間,兩次測量的時間間隔應不小于3min,每次測量的探測器的報警值和報警時間均應符合5.2的。
5.8 一致性
將探測器與制造商提供的5個剩余電流傳感器分別配接,測量試樣的報警值和報警時間均應符合5.2的要求。
5.9 平衡性
在圖2所示的電路條件下,根據探測器的剩余電流傳感器的孔徑大小,按表1的規定選擇試驗導線。在探測器貫穿孔內的兩根WM導線與貫穿孔軸線平行,且處于相距最遠并固定不動的條件下,調整并保持剩余電流為試樣報警設定值的90%,使探測器以不大于6°/s的角速度繞貫穿孔軸線回轉360°探測器在此期間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在探測器貫穿孔內的兩根WM導線與貫穿孔軸線呈45°夾角,且處于相距最遠并固定不動的條件下,使探測器以不大于6°/s的角速度繞貫穿孔軸線回轉360°,探測器在此期間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探測器性能應符合5.2、5.3的要求。
注:正常監視狀態指探測器在電源正常供電條件下,無故障報警、自檢等操作時所處的工作狀態。
表1 主回路導線要求
主回路額額定工作電流值In |
試驗電流A |
導線直徑mm |
絕緣層厚度mm |
In<63 |
63 |
4 |
0.5 |
63n<100 |
100 |
6 |
1.0 |
100n<315 |
315 |
10 |
1.5 |
315n<630 |
630 |
14 |
2.0 |
630n<1000 |
1000 |
20 |
2.0 |
1000n<2000 |
2000 |
50 |
2.0 |